郧 西 县 物 价 局
公
告
2008
年第
1号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临时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价备案企业
1
、十堰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
、十堰市京华超市有限公司
3
、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
4
、十堰市丰融超市有限公司
5
、十堰东风就业超市有限公司
6
、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十堰东岳量贩店
7
、十堰金九超市有限公司
8
、十堰市新合作鑫城超市有限公司
9
、十堰市天府粮油有限公司
10
、东汽燃气公司
11
、十堰市德隆燃气公司
12
、各县(市)、区液化气经营单位
二、备案商品种类
1
、粮食类:籼米、粳米、面粉、挂面;
2
、食用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合油等;
3
、猪肉、牛羊肉;
4
、鸡蛋;
5
、牛奶;
6
、液化气。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企业经营上述商品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
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送达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
4%及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达
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
10%及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商品品名及规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
四、上述企业在各县(市)、区设立的连锁分支经营点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
五、上述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