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物 价 局
公
告
2008
年第
2号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公告(
200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我市化肥生产行业需要向物价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化肥生产行业提价申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等没列入国家和我省(含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品种)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市场调节的肥种。
二、
提价申报企业:
竹山县满仓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
郧西金穗肥业中心
房县福星农资有限公司
三、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在提价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提价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肥种品名、规格及提价幅度、提价理由、相关生产成本资料等。
四、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
00
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