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
"两证两卡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鄂价费字[1999 ]18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现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两证两卡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以便修改和完善。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
"两证两卡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精神,切实抓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有效地制止向企业、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利益,减轻企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负担,根据中发[1997]14号、计价格[1998]2084号和鄂政办发[1999]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湖北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单位以及收费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两证两卡一书"是指《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交费明白卡》、《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
三、《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依法收费的凭证,分正本和副本。《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五、《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年审工作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 25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规定执行。《收费许可证》不得复印、转借、转让或者伪造、涂改,不得挪作它用。
六、各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由收费人员在收费时亮证收费。收费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收费员证》是收费人员依法收费的资格证明。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各市、州、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发放。
八、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收费员证》,持证上岗收费。
九、所有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必须向被收费单位出示《收费员证》。《收费员证》不得转借。收费人员如不再从事收费工作,必须将《收费员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核销。
十、《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任何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如实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交费登记卡》登记情况进行查验。
十一、《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各市、州、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样式按省物价局、省监察厅鄂价费字[1997]485号转发的《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规定执行。
十二、各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增强法制观念,健全规章制度,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每年要按隶属关系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当地物价、监察部门。
十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十四、《交费明白卡》是增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交费透明度、维护合法收费的有效凭证。《交费明白卡》应注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对象、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样本,各市、州、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并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发放。
十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交费明白卡》交费,凡《交费明白卡》上没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六、《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意收费单位进企业收费的有效文书。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样式(附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十七、各收费单位进重点企业收费前,必须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签发《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后方能进入企业收费。《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天。重点企业名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价格主管部门在签发《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时,应严格按照省级以上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审核收费项目是否合法、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范围和对象是否正确等,在审核无误后签发。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企业对不按照《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核发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交费明白卡》、《企业交费登记卡》上注明收费监督检查机构举报电话,便于被收费单位举报。
十九、任何单位向被收费单位及个人收费,其收费人员必须佩带价格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费员证》,持《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进重点企业收费还必须持价格主管部门签发的《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并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凡不按规定出示"两证"实行亮证收费,或不出具《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收费许可证》副本、《交费明白卡》或《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上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交费。交费单位和个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收费单位说明,并写出要求减免的书面报告,收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二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两证两卡一书"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的,或进重点企业收费不出示《进重点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不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或对乱收费行为不抵制或不举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或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或领导人的责任。